以制度创新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动脉,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不但与金融业自身发展密切相关,更是事关宏观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金融稳定立法进程,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为统领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然而,这些金融法律基本上是基于部门和行业监管的角度而确立。其中涉及金融风险防控的内容,缺乏整体性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较为原则,缺乏制度规范和可执行性,难以有效满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而金融稳定法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基本法律,从顶层设计入手,统筹规划,有利于实现金融风险处置的标准化,有助于强化金融监管。金融稳定法与其他法律和规章制度互为补充,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规范和依据指引。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设立的金融稳定基金,可为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提供重要的处置后备资金。近年来,我国先后设立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信托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资管新规风险准备金池等制度安排,但这些风险防范处置制度功能定位各有侧重、互不相同,重点维护的是自身所在行业的金融稳定,在处置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时能力相对有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为保障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所设立的关键制度,覆盖对象更加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打破了单一的行业限制,强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监管部门在化解风险隐患方面的新探索,这是在全面总结我国金融风险处置实践,通盘考虑国际社会构建金融安全网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
草案征求意见稿建立了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稳定工作架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必须在国务院金融委统筹指挥下,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落实金融委工作部署,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这就从制度上压实了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对主体、行业、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做出了更细致的分工。建立国务院金融委牵头抓总的重大金融风险识别、认定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督促落实,可为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提供坚实的组织上的制度保障。
总之,金融稳定法把当前监管实践上升到立法层面,有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对于金融系统而言,通过金融稳定法,可以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系统性的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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